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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划浆开大船
一支竹篙呀,难渡汪洋海
众人划桨哟,开动大帆船
一棵小树呀,弱不禁风雨
百里森林哟,并肩耐岁寒,
耐岁寒
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
你加我,我加你,大家心相连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
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
波涛在后,岸在前

一根筷子呀,轻轻被折断
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
一个巴掌呀,拍也拍不响
万人鼓掌哟,声呀声震天,
声震天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
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
波涛在后,岸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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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郑州夺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希望在提升中国律师行业形象,开发非诉讼业务市场方面共同寻求一种全新模式,愿意合作打造国内最大的法律咨询垂直门户网站,说法 365 网,网址为 www.shuofa365.com ,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及规范双方的行为,特订立本合同,希望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为保证以最小的成本,用最快的速度,以律师最小的风险来启动该项目。双方同意采用一种全新的运作模式,即:在乙方认为甲方的计划可行的情况下,乙方进行免费预注册,在达到预定人数以后,甲方通过短信群发通知乙方采用类似于房地产中期房的概念先由乙方预交四个月的运营费用(县级律师 400 元,二级城市律师 800 元,省会城市律师 1200 元),在预交齐四个月费用之日起,项目开始筹备,计划在 6 个月之内网站进入试运行阶段,品牌推广也同时开始,试运行四个月以后,也就是预交的四个月费用消费完毕的时候,才开始下一年度交费。比如说 1 月份大家开始预交四个月费用,到 7 月份网站试运行,并开始进行品牌推广,到 11 月份时,也就是运行 4 个月以后,开始交下一年度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预注册人数达到 12000 人时开始运作,建立说法 365 网站,并有以下功能。
a 、定位在法律咨询门户网站,除最基本的可方便查询法律新闻和法律法规及方便业内交流以外,网站应以最方便法律问题求助者进行咨询和案件委托为设计中心。
b 、可用手机上网查询所有律师名录。
c 、其它应有的功能在后续运作中逐步开发。
2 、甲方必须保证网站的正常高效运行,并为乙方提供及时可靠的服务。
3 、甲方保证完成下列品牌推广。
a 、全年央视《今日说法》 5 秒赞助( 900 万)
b 、全年央视《法治在线》 5 秒赞助( 500 万)
c 、全年某地方卫视30 秒赞助( 260 万)
d 、百度搜索引擎所有法律类关键词推广( 50 万)
e 、 Google 搜索引擎所有法律类关键词推广( 50 万)
f 、数千个法律类网站互链及一些门户的频道合作( 20 万)
g 、其它软性形象营销( 20 万)
但出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以及媒体方的报价已高出整体预算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变通推广渠道,但总推广费用不得低于总预算,并且应透明该费用。
4 、甲方拥有网站的品牌价值和资源的版权,律师本人只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和会员网页的版权。
5 、在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合执业时,或者乙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网站的品牌形象时,甲方有权不再与乙方合作,并有权不保留乙方在该网站上发表的一切资料。
6 、免责条款:郑州夺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该方案唯一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执行者。本公司希望与广大律师同仁一道在提升中国律师行业形象、开发非诉讼业务市场方面,为寻求一种全新模式做出探索与努力。所以作为合作者的律师,请在认真审阅此方案并结合行业现状对此进行严格求证以后再决定双方是否合作,郑州夺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只认为实现该方案后对整个律师行业和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或许有正面的、积极的影响,并不保证您的投入能给您本人带来任何回报。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有律师执业证书,并至少执业两年以上,为保证联盟效率,前期甲方不对此项做具体审查,请乙方自觉遵守,当甲方发现或接受举报乙方不符合该条件时,甲方有权不与乙方合作,并不退还合作费用。
2 、乙方保证有便利的上网条件。
3 、乙方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4 、乙方保证及时负责地解答法律咨询,保证在办理所接受委托的案件时尽心尽力。当乙方当年的回复咨询量不超过咨询量的 2/3 时,甲方有权不再与乙方合作。
5 、乙方对自己发表在本网站的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
6 、乙方应及时交纳每年的合作费用。
四、赞助费用
    县级律师 1000元 / 年,二级城市律师2000元 /年,省会城市律师3000元/年。
其中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等城市按省会城市对待。
乙方来自              市,赞助费用每年       元人民币(大写)。
五、收益分配
1、12000以后的律师加盟费用不低于发起律师收费标准的2倍,该部分税后收入的70%以及将来律师事务所的税后广告收入70%将折抵发起律师的合作费用。税后30%由夺蓝公司用于网站运营、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
2、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合作费用之外的其它广告收入归夺蓝公司所有。
六、合作年限
                    日至                     
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附:基本帐户:郑州夺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文博支行 账号: 4100 1532 0100 5020 0059

甲方:郑州夺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

签字:                         

电话: 0371 - 63939207

电话:                         

传真: 0371 - 63833930

传真:                         

地址:郑州市经七路 15 号 1#17 层中厅

地址:                         

邮编: 450002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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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6393-9207 800-8836-521 传真:6383-3930 E_mail: falv168@126.com